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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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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朱某甲,女,1948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乙,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某甲,女,1948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乙,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与被告朱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