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35号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乙,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