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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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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华与胡兵、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39-1号 原告徐文华,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胡兵,男,成人,汉族。 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 负责人丁怀庆。 原告徐文华诉被告胡兵、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39-1号

原告徐文华,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胡兵,男,成人,汉族。

被告郑州开元投资集团

负责人丁怀庆。

原告徐文华诉被告胡兵、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动报酬一案,原告徐文华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华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原告徐文华已预交10元,多出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徐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