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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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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金玉与康丹丹、李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康丹丹(康晓丹),住巩义市。 被告李家兴,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玉诉被告康丹丹、李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广彬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康丹丹(康晓丹),住巩义市。

被告李家兴,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玉诉被告康丹丹、李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广彬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金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八十三元,由原告崔金玉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