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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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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鸿军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红军,男,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系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红军,男,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系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平顶山市鸿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