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李二欣,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超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太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欣诉被告杨超学、李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二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二欣承担。 审 判 长 郑志远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