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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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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欣与杨超学、李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李二欣,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超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太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欣诉被告杨超学、李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李二欣,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超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太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欣诉被告杨超学、李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二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二欣承担。

审 判 长  郑志远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人民陪审员  贺秋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