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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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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素玲诉王和平、郝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78号 原告郝素玲,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王和平,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郝素娟,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78号

原告郝素玲,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王和平,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郝素娟,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素玲诉被告王和平、郝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素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郝素玲负担。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