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