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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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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雅利与王晓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