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935号 委托代理人尹晓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亮,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淑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成诉被告陈东亮、王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建成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郭艳军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