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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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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与陈东亮、王淑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935号 原告李建成,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尹晓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亮,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淑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935号

原告建成,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尹晓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亮,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淑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成诉被告陈东亮、王淑霞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建成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郭艳军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