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244号 原告李朝阳,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丁营乡穆庄村。 被告河南灵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7号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诉被告河南灵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