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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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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杜某某,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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