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4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