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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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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科与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科,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科,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科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周科与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科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09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