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科,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科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与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科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忠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09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