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353号 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范超,公司员工。 被告周始洋,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红梅,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始洋,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周士伟,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永光,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始洋、姬红梅、周士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任 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