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朱新花,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李明路(实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梅,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孙梁显,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花诉被告朱春梅、孙梁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郁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