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523号 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孝柯、范超,公司员工。 被告刘平平,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刘喜全,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靳亚鹏,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平、刘喜全、靳亚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郁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