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40号 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孝柯、范超,公司员工。 被告申永辉,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郭彦娜,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王胜克,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胡双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永辉、郭彦娜、王克胜、平顶山市晟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