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501号 法定代表人陶艳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萍,女,1987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生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