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504号 法定代表人陶艳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平,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昌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