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88号 法定代表人柴会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利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剑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剑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剑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郑州剑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