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759号 法定代表人冯益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李星泽(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保青,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东湖鱼港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好儿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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