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商海涛,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唐坚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杰,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莉,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莉,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磊,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海涛诉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李杰、郑州金陵商贸有限公司、吕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海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0元,由原告商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