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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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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海涛与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李杰、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商海涛,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

河南省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商海涛,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唐坚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杰,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伟,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海涛诉被告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三易种植者专业合作社、李杰、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海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0元,由原告商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