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孟全喜,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 负责人朱喜玲。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李强,系公司员工。 负责人李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全喜诉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庄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全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全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全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