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哈某甲,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谭某甲,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哈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 人民陪审员 王海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