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243号 原告杨建永,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工业集聚区西二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袁国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婧,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永诉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杨建永负担。 审 判 长 韩 冰 审 判 员 滑德兴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