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沙永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王友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桂萍,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常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永杰诉被告王友谊、李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永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永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韩 冰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