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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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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永杰与王友谊、李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沙永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王友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桂萍,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沙永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王友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桂萍,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常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永杰诉被告王友谊、李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永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永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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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程海港

审 判 员  韩 冰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