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胡震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胡震芳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