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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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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震芳与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胡震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胡震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胡震芳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