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小字第29号 原告李想,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团结,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岳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想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