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少民初字第226号 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无业。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