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陈冰,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黄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诉被告南阳方圆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冰负担。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