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17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昊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军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贺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红山,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子婷,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文娟,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攀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山、韩子婷、张文娟、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