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刘海英,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菊,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裴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合适,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 委托代理人韩程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姜砦村49号1号楼一单元4层4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河南宏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原告刘海英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