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038号 原告孙德胜,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崔笑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胜诉被告河南贤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孙德胜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