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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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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禾与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张禾,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朝许,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张禾,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朝许,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红磊。

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刘兴敏。

原告张禾诉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东公司)、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许、高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哲东公司、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哲东公司在郑州的分公司工作,负责效果制图。双方约定工资为底薪1500元加提成,2012年3月后工资是年薪8万,2013年后工资是年薪10万。被告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原告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2014年7月12日,原告因被告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离开该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93000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张禾入职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禾称2010年11月约定工资为月薪1500元加提成,2012年3月后工资是年薪8万,2013年后工资是年薪10万。2014年5月22日,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给张禾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公司拖欠员工张禾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工资,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叁百元整(¥65300)。”。2014年7月12日,张禾因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主动离职。

诉讼过程中,张禾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53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在被告哲东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其劳动报酬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5300元,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哲东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禾工资65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哲东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