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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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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彬与王保军、李智惠、卢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216号 原告李付彬,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宁,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智惠,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二初字第2216号

原告李付彬,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宁,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军,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智惠,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伟,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彬诉被告王保军、李智惠、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付彬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