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凤仁诉被告杨全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凤仁,男,汉族,文盲,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全喜,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凤仁,男,汉族,文盲,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全喜,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217879-X

法定代表人:周百奎,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六大街中材地勘河南总队北配楼一楼

委托代理人连志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凤仁与被告杨全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凤仁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良毕、被告杨全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连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全喜当庭提出反诉。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9日12时许,在S338线商城县汪桥镇天井村丁围孜组路段,发生了杨全喜驾驶豫SQ6987号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到商城县汪桥镇卫生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头外伤脑震荡,鼻骨骨折鼻中膈骨折,鼻面部撕脱伤。在该医院治疗8天后回家治疗并静养。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确认被告杨全喜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查明该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的受伤是因为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理赔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216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的划分,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全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证明杨全喜驾驶的是机动车,而郭凤仁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即非机动车。

2、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及年龄。

3、保险单,涉案车辆行驶证,被告杨全喜驾驶证复印件;拟证明涉案车辆投有保险,系合格车辆,杨全喜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4、原告出院诊断书、病历等原件;拟证明原告在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出院,根据医嘱需要加强营养,并且休养三个月,因此误工费及营养费要计算三个月。

5、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是农民,耕种田地十六亩。

6、收据原件两份,其中一份是医院收据,另一份是车辆修理收据;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费用及修理车辆的费用。

7、费用明细单;拟证明医疗费开支的具体情况。

被告杨全喜答辩并当庭口头提出反诉称,第一,事故发生不是相撞,我把车停在路边,是原告追尾。第二,当天下雨,原告是一只手打伞,一只手扶车把骑车追我的尾。第三,我当时停车下车时,车已经熄火,拉上手刹,打有双闪灯。责任主要在原告方。我先行垫付有2000元医疗费及抢救费485元。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车辆损失2070元及拖车费、停车费100元以及我的误工损失500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出差交通费1800元,合计4470元。

被告杨全喜为支持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商城县汪桥镇卫生院收费凭证5张及专用票据2张;拟证明垫付抢救费用485元。

2、信阳信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结算单1份及发票1张;拟证明支出修车费用2070元。

3、收据1张;拟证明支出停车费100元。

4、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杨全喜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只承担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原告受伤的合理费用。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于原、被告举证,双方质证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7没有异议;对证据5没有异议,但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费;对证据6中医院收据没有异议,对车辆修理收据及车辆修理费1200元暂时有异议,因为车辆是否经保险公司定损暂不清楚,不能仅凭车辆修理的收据认定车辆损失,且要提供正规发票。对被告杨全喜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其他未发表意见。

被告杨全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因为事故认定书没有划分责任比例。且原告所驾电动三轮车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应属于机动车,同时应当确定原告是否应该有驾驶证;对于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

原告郭凤仁对被告杨全喜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被告杨全喜提出垫付医疗费2000元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提出应当进行车损评估;对证据3有异议,因停车费收据没有公章;对交通费1800元及误工费500元提出异议,因这两项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相应票据。

对于原、被告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6中车辆修理费收据及车辆修理费1200元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报险后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及车辆损失进行专业调查和处理,因保险公司未进行处理,致原告将其受损车辆送至汪桥镇永久凤凰电动车服务部进行维修,由该服务部出具收据一张,根据乡镇车辆修理服务行业暂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该收据予以采信。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且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杨全喜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杨全喜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进行责任划分为由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杨全喜提交证据2信阳信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结算单及发票提出异议,因该结算单详细记载了被告杨全喜所驾车辆修理的全部内容,且有信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予以佐证,故原告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杨全喜提交停车费票据没有公章,且停车费的收取没有依据,故对杨全喜提交证据3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被告杨全喜提交证据3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