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王胜敏,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马光伟,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征东,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敏与被告叶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返还原告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胜敏承担。
代 审判员 邹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