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少民初字第180号
委托代理人何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证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吕祥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