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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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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谈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闵远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