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7号 被告谈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闵远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