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丁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