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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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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丁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丁某乙,男,汉族,系丁某甲之父,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丁某乙,男,汉族,系某甲之父,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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