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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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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37年7月1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

河南省淮滨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37年7月1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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