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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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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小初字第00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小初字第00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某某健康权生命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