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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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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4月2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生,住址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4月28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生,住址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