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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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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程某,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程某,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