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8号 法定委托代理人华某乙,男,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人代表黄其禄,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诉被告廖某某、淮滨县赵集镇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甲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