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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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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某甲诉被告廖某某、淮滨县赵集镇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华某甲,男,汉族,2001年8月1日生,住淮滨县。 法定委托代理人华某乙,男,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生,住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2001年8月1日生,住淮滨县

法定委托代理人华某乙,男,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淮滨县集镇初级中学。

法人代表黄其禄,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某某、淮滨县集镇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甲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杨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法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