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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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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中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61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6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