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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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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刘世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706号 原告李家荣,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刘世刚,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惠玲,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刘世刚建筑工程

(2015)光民初字第00706号

原告李家荣,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

被告刘世刚,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惠玲,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刘世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李家荣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