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706号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惠玲,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刘世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荣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