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韩有勇,1972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余从意,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勇诉被告余从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有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