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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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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有勇诉被告余从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韩有勇,1972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余从意,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勇诉被告余从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

(2015)光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韩有勇,1972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余从意,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勇诉被告余从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有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有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