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669-2号 被告蒋德虎,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琴诉被告蒋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德虎所有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B区3号楼一单元13层1301号房屋(房产共有人为蒋德虎之妻陈爱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蒋德虎所有的上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B区3号楼一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蒋德虎不得变更、抵押、租赁被保全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