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39号
原告梅金如,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
被告季武,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如诉被告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与原告释明,其表示暂时撤回对季武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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