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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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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金如诉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39号 原告梅金如,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 被告季武,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如诉被告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与原告释明,其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小字第00039号

原告梅金如,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

被告季武,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如诉被告季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而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与原告释明,其表示暂时撤回对季武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