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纪宏坤与曾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法民小字第11号 原告:纪宏坤,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曾庆杰,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原告纪宏坤诉被告曾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法民小字第11号

原告:纪宏坤,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曾庆杰,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原告纪宏坤诉被告曾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邹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宏坤、被告曾庆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被告承包城关镇何店村岳作宽家的建房工程(“包清工”),雇佣原告等人员干活。其他工资及内粉工钱均已付清,但外粉工钱3240元,被告于工程完毕结算时向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该条实为欠条,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劳务款3240元。

被告辩称:因原告等人施工不力导致房面漏水,致使房东拒绝向我支付下余工程款12000元。因此我没法向原告支付工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曾庆杰以“包清工”方式承包本县城关镇何店村岳作宽家建房工程(含房屋主体、内外粉),并雇佣原告纪宏坤等人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外粉工资3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证明条及本院依法调查李忠盈(岳作宽配偶)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受雇于被告,提供粉刷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240元。被告以房东拖欠其部分工程款为由抗辩应付原告劳务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庆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纪宏坤劳务款324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庆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 审判员     邹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飞

责任编辑:国平